非商业用奥林匹克标志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工商局表示,奥标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它们对奥标享有专有权。工商执法人员将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涉奥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依法从严处理侵权广告。
市工商局还表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宣传奥运会使用奥标是非商业使用,但如果企业赞助组织迎奥运活动,并在活动中出现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就属于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奥标。企业尤其是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同业竞争者或北京奥组委赞助商的同业竞争者在使用奥标的公益广告中具名,属于为潜在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标的侵权行为。